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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继父可以不再抚养未成年继子女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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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离婚后 继父可以不再抚养未成年继子女

版次:4  2024年03月21日

编辑同志:陈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于2019年1月带着3岁的儿子晓杰改嫁,我成为晓杰的继父。我把晓杰视为己出,不仅从生活上关心和经济上供养,还天天接送晓杰上幼儿园和小学。2024年1月,因陈女士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们办理了离婚。离婚后,陈女士要求我每月支付给晓杰1000元的抚养费。请问,我是否有这个义务呢?读者:罗心仁 

罗心仁读者:一方面,你与晓杰之间是拟制的父子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就是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成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认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是根据继子女和继父母共同生活,并由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了生活、教育和医疗方面的照料和帮助来认定。本案中,你与晓杰间无疑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两人系拟制的父子关系。另一方面,在你与陈女士已离婚的情况下,你与晓杰的拟制父子关系可以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本案中,在晓杰尚未成年时,你与陈女士离婚后,可以主张与晓杰间的关系已解除,不承担支付晓杰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