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已满八周岁 应尊重其真实意愿选择
版次:4 2024年03月20日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准备离婚,但对11岁儿子的抚养互不相让。有关部门用儿子能够理解的方式征求其意见,未受他人干扰的儿子基于我平时在生活上对其照顾较多,更能满足其情感需求、陪伴需求,更尊重其人格尊严,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等,一再表示要求由我抚养。请问:儿子的要求能满足吗?
读者:高丽丽
高丽丽读者:儿子的要求应当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确定是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必须注意的是,虽然经济物质条件是生活的重要方面之一,但不是全部或唯一,如果只以经济条件来确定直接抚养权,无疑不利于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本案中,儿子基于你平时在生活上对其照顾较多,你更能满足其情感需求、陪伴需求,更尊重其人格尊严,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等,另外,儿子的物质需求,还可以通过让丈夫支付抚养费等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