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参加公司团建活动途中遇难 是否构成工伤?
版次:4 2024年03月19日
编辑同志:我丈夫所在公司为培养员工的团队意识、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决定组织全体员工爬山,费用由公司承担。我丈夫依据公司要求,搭乘公司安排的车辆前往途中因车祸死亡。请问:我丈夫是否构成工伤?读者:杨莉莉
杨莉莉读者:你丈夫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也指出:“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同样表明:“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合上述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只要在因工外出或视为工作原因期间因工受到伤害,即构成工伤。如果该活动为用人单位所组织,当属其工作的组成部分,员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参加,自然也属于工作需要。你丈夫依据公司要求参加,搭乘公司安排的车辆前往,并非个人活动,虽然事故只是发生在前往途中,但由于“前往途中”是整过活动的组成部分,故同样与之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