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收到某公司载明体检时间、报到时间、岗位等内容的录用通知书后,自行到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接着,按公司指定的时间报到,还带了午餐。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受伤住院,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责。我要求该公司申报工伤,公司却说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申报工伤。请问,我的情况能否认定工伤?读者:杨修道
杨修道读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和作出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受害人属于单位的职工,即与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建立劳动关系已达成合意;二是单位已经用工。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里的“用工”,既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力被单位实际使用,也包括劳动力已经处于被单位随时使用的状态。“用工之日”也当然包括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去报到之日。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向你发出录用通知书,你按要求体检,表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另一方面,你按指定时间前去报到,表明公司已事实上取得了对你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因此,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纵然人尚未至公司,但目的是报到上班,相应地,你所遭遇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自然应当认定为工伤。你现在应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自行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