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刘先生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此后我们共同收养了一位2岁大的女婴小敏,小敏现已5岁。现在,我和丈夫刘先生因生活琐事频发矛盾,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我遂提出离婚。在协商小敏的抚养问题时,我提出自己直接抚养,由刘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可刘先生表示,小敏并非自己的亲生女儿,在离婚后收养关系即行解除,自己无义务给付抚养费。请问,收养关系会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吗?读者:崔士华
崔士华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据此,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或者由法院判决解除,而养父母离婚并不能导致收养关系的解除。所以,你与刘先生离婚后,小敏仍然是你们双方的养子女,任何一方对小敏都仍然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刘先生以你们双方离婚、小敏并非亲生女儿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期信箱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