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彭某于2022年11月2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主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彭某任职期间代表公司与员工订立或续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却未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2月19日,彭某提出辞职,并以公司未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请问,彭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读者:刘义年
刘义年读者: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不按时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要分析原因,不能把板子一概打向用人单位。
一般而言,作为人力资源主管,应当清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用人单位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会产生的不利后果及员工可以获得的利益,自然也就有义务主动要求公司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直接以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彭某主管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任职期间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订立或续订了劳动合同,却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疑属于失职甚至是故意所为。彭某若因此获得了二倍工资,则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当然,如果彭某曾主动要求过公司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拒绝,并且能拿出证据证明,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