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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幼儿虽未构成犯罪 学校也有权将其解聘

日期: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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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教师体罚幼儿虽未构成犯罪 学校也有权将其解聘

版次:4  2024年03月12日

编辑同志:因多次体罚在校幼儿,我所在的民办学校曾对我进行过多次批评教育,见我屡教不改,学校决定将我解聘。请问:在我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学校是否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读者:蒋兰兰 

蒋兰兰读者:学校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即其有权将你解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三条指出:“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即法院适用禁止令的对象只能是构成对应犯罪的人。但这并不等于对暴力伤害学生、尚未构成犯罪的教师,作为用人单位的学校无权行使解聘权,因为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同时,教师法第八条还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基本的职业道德之一。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