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养老机构虽有助于老年人放心养老、安心养老,但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非个别。而对这些行为,老年人有权说“不”!
与第三人共同侵权
应承担连带责任
某精神障碍患者进入一家养老院时,门卫虽然知道会给老人带来安全隐患,但怕伤到自己而没有制止。随后,精神障碍患者无端将李老太打成重伤。养老院应当就李老太的损失担责吗?
评析:养老院应当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可门卫明知精神障碍患者进入会给老人带来安全隐患,却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甚至没有加以制止,无疑因对李老太所受伤害存在过错,而必须与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进行适老化改造
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家养老院的院坪上有四个地方的地面凹凸不平,虽明知容易造成行动不便的老人摔倒,但养老院却长期没有进行适老化改造。一日,杨老太散步经过时不慎因绊倒受伤。养老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评析:养老院应当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条规定也指出:“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与之对应,养老院明知地面凹凸不平,容易造成行动不便的老人受伤,却没有进行适老化改造,自然难辞其咎。
未能尽到救助义务
应承担相应责任
孙老太突发脑溢血后,养老院的医疗健康管理人员因缺岗一直没有到场,养老院也没有及时拨打120电话。直到孙老太的子女闻讯赶来,其才被送往医院救治,可孙老太仍因延误治疗而死亡。养老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评析:养老院应当担责。《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正因为养老院在发现孙老太突发严重疾病后,不仅医疗健康管理人员一直没有到场,而且没有及时转送医院救治,导致孙老太因延误治疗死亡,决定了未尽到救助义务的养老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单方变更服务地点
老年人有权解约
基于一家养老院位于自己家附近,郭老太出于就近养老而与之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并预交了一年的服务费。可7个月后,养老院决定搬迁至30公里之外。郭老太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剩余费用吗?
评析:郭老太可以解除合同并退回剩余费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郭老太是基于就近养老才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养老院本应按照约定地点履行合同义务,其搬迁至30公里之外,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违背了郭老太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郭老太无疑可以出于自己的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