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于2020年9月入职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有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身体不舒服,我开始请病假,经过3个月的治疗后,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五级,于是继续请病假。在医疗期满后,由于我无法复工,贸易公司遂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要求贸易公司支付哪些费用?读者:崔生元
崔生元读者: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领取以下费用:
一是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是医疗补助费,但须符合条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职工,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另外,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本期信箱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