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某公司的化验员,月工资7200元。上个月,我请病假1个月住院看病,公司发给我的当月工资只有1680元,少了一大截,公司说这是病假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的。我认为支付的病假工资过少,要求按照我工资的60%补差,被公司拒绝。请问,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读者:邵平
邵平读者:职工生病休养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第 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国家层面的规定,按此规定,你公司的做法是对的。
但是,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病假工资有具体的规定,且一般都高于国家标准。如《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职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5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10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