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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工资 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吗?

日期: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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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见习期”工资 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吗?

版次:4  2024年03月06日

编辑同志:我是学建筑工程技术的,职校毕业后被一家建筑公司聘用。入职时,老板说,刚走出校门难以立即上手,需要见习1年,见习期间只拿见习工资,每月1550元。我提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60元,公司应当按2060元支付我月工资。老板说,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见习期间的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我现在每个月拿到的工资都是1550元。请问,这种说法和做法对吗?读者:陈新

陈新读者:该公司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见习期,是针对应届毕业生入职后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制度。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劳动法确立了试用期制度,但见习期并未被明文废止,仍然被一些企业使用。不过,无论是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还是处于见习期的劳动者,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了劳动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上述的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你入职建筑公司后,虽然处于见习期,但也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因此,你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2060元的标准支付你见习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