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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 谁是赠与谁是借款

日期: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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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 谁是赠与谁是借款

版次:4  2024年03月05日

编辑同志:赵某曾向我借款15万元时,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了赵某。可事后赵某以我系赠与、不是借款为由,拒绝归还。请问:在赵某不能举证证明款项性质的情况下,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读者:刘婷婷

刘婷婷读者:案涉15万元当属借款,即你有权要求赵某归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与之对应,在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时,如果付款一方主张是提供借款、收款一方主张是接受赠与,双方对于合同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无疑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判断。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虽然都是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性质却并不同。因为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看,微信软件既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也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属于微信软件社交功能,其名为“红包”且设置以200元为限,加之根据民间习俗,“红包”意味着自愿赠与;而微信转账属于微信软件付款功能,是人们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结合本案,基于微信软件对于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的不同功能设计,结合人们对微信“红包”“转账”的通常理解和使用习惯,综合利用文义解释、习惯解释方法,加之赵某不能举证证明款项性质为赠与,无疑应当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