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欠薪条上承诺清偿欠薪 事后应由谁担责?
版次:4 2024年03月05日
编辑同志:一家公司向我们出具欠薪条时,公司经理的朋友刘某见我们对公司的支付能力表示怀疑,便明确承诺并于我们同意后在欠薪条中写明愿意与公司共担清偿责任。请问:在公司现已逾期未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向谁索要?读者:陈彤彤
陈彤彤读者:你们既可以要求刘某单方清偿欠薪,也可以要求公司单方清偿欠薪,甚至可以要求公司与刘某共同清偿欠薪。这里涉及到债务加入问题。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其中的连带债务指的是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全部债务,而不论他们之间如何分摊责任。正因为在公司确实欠薪的情况下,刘某明确承诺并在欠薪条中写明愿意与公司共担清偿责任,你们表示同意,无疑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意味着公司仍应当在欠薪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刘某因成为增加的债务人也应承担清偿责任,从而决定了你们具有索要欠薪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