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遭遇工伤后,基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法院判决了公司赔偿。时隔11个月,我由于工伤复发,不得不再行医治。有人认为,因我曾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处理,即使公司拒绝再次赔偿,我也不得再行起诉。请问:该说法对吗?读者:刘娟娟
刘娟娟读者:该说法是错误的。这里涉及到“一事不再理”原则,指的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再受理,否则构成重复起诉。与之对应,你能否索要工伤复发导致损失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因构成重复起诉,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结合本案,虽然诉讼同样发生在你与公司之间,虽然法院此前已经作出过判决,但由于你后产生的费用缘于工伤复发,且两次诉讼的标的、诉讼理由不同,与法院先前判决的数额并未重叠,故应属于发生新的事实,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