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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放弃住宅所有权 离婚时能反悔吗?

日期: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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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买房时放弃住宅所有权 离婚时能反悔吗?

版次:4  2024年02月29日

编辑同志:2018年5月,我同事李女士和同为离异单身的小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后决定结婚。此时的李女士名下有自己的房产,而小吴收入一般,名下也无任何财产。刚结婚时,两人感情甜蜜,李女士便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出售,并用售房款支付首付买下一套豪宅供二人婚后居住。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小吴为表明自己对李女士的感情,还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财产约定书,白纸黑字写明房产为李女士一人所有,小吴自愿放弃所有权。2023年6月,李女士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自己所有。小吴认为房产既然是婚后购买,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这种情况下房产能归李女士个人所有吗?读者:赵春芳

赵春芳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婚后买房一般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是夫妻双方签订相关财产协议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李女士二人签订了书面财产约定书,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夫妻财产协议,房产理应归李女士单独所有。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盛红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