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婚后生育一子,现已9周岁。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我们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故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又均要求直接抚养孩子。鉴于我们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最后形成了由双方轮流抚养的方案,周期为3个月。请问,这在法律上是否准许?读者:宗红玲
宗红玲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离婚时可以采用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由夫妻协议确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轮流抚养的具体方式、周期、探望权、抚养费的负担、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时间抚养问题的处理等。二是子女应当已满2周岁,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征求其意见。三是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前提。若父母一方有暴力倾向、或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则不宜采用轮流抚养的方式。
你与丈夫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若双方均不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而且9岁的儿子对自己跟哪一方生活无倾向性意见,那么,你们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本期信箱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