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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跳单”后 仍负有“买单”义务

日期: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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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求职者“跳单”后 仍负有“买单”义务

版次:4  2024年02月28日

编辑同志:我在求职时,与某民办职业介绍公司签订了《职业中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在办完入职手续后,须向职介公司支付各项服务费计1000元;如果职介公司超过1个月未能为我介绍职业成功,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随后,职介公司给我介绍了G公司,向我提供了G公司的各方面信息,带我进行实地查看。G公司表达了录用我的意向,但我认为G公司不适合自己。由于职介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帮我就业,双方就解除了合同。随后,我自行来到G公司,求贤若渴的G公司很快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入职G公司后不久,职介公司说我的行为属于“跳单”,仍需要向他们支付服务费1000元。请问,我可以拒绝给钱吗?读者:尹向伟 

尹向伟读者:“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订约信息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而直接与他人订立合同,以规避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义务的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职介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你提供了几家用人单位的信息、入职机会等,可以认定你接受了职业介绍服务。你认为G公司不适合自己,而在解除《职业中介服务合同》后又自行到G公司求职并获得成功,显然是利用了职介公司提供的就业信息或订约机会,故构成恶意“跳单”,你仍有义务向职介公司支付职业介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