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被某公司辞退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可公司说所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完全可以代替离职证明,无需另行开具。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如果因此而影响我再就业怎么办?
读者:孙朝胜
孙朝胜读者:一方面,公司负有为你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据此,用人单位不能错误地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备离职证明的性质。离职证明是由原单位开具的关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已经离职等信息的证明,是再就业时须提供的,否则,新单位就不予录用。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具有离职证明的上述内容,也难以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为在该通知书送达后,可能会因某种原因,双方的劳动关系最终并未实际解除,所以无法代替离职证明。
另一方面,公司拒开离职证明,若因此导致你无法再就业、工资受损失,你可以请求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请求原单位赔偿损失的,必须能够拿出证据,如新单位发出的入职通知书、撤销入职通知书的通知、新单位有关人员的证言等,来证明所受损失与原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