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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儿媳有资格 与公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日期: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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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儿媳有资格 与公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版次:4  2024年02月27日

编辑同志:我公婆养育了两个儿子,我是他们大儿媳。2016年8月,公婆二人与我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是我负责对公婆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负责身后事的处理,公婆将名下的房产赠与我。其后,我就把公婆接到自己家中精心照料。公婆于2023年下半年先后去世,由我操办了丧事及支出了丧事费用等。现在,我拿出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公婆留下的房产,而小叔子表示反对,认为大嫂本就有照顾公婆的法定义务,不具备与公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资格,该份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二老名下的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请问,小叔子的说法对吗?

读者:邵婷 

邵婷读者:该份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且对遗赠人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另外,根据民法典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儿媳、女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只协助赡养人(丈夫、妻子)履行赡养义务。所以,你作为大儿媳,不是公婆的法定继承人和法定扶养义务人,完全有资格与公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且,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至公婆去世,你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因此该份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应当由你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公婆名下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