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口头协议诈骗 也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版次:4 2024年02月22日
编辑同志:王某在和我做业务时,曾和我口头达成购销协议,也履行了小部分供货义务,然后,王某就不再履行,最终我被他骗取了20多万元货款。有人说,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口头协议不属于合同诈骗罪。请问,这种观点能否成立?读者:张薇薇
张薇薇读者: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可见,口头协议并不排除在合同之外。在经济活动中,也存在没有签订合同但长期合作的一方中途实施诈骗的情形。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除了法律明确规定要式合同外,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既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又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因此,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限制为书面形式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治理念的发展不符。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将利用口头协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也符合立法本意。综上,口头协议,符合合同的特征,亦属于合同的范畴,是法定的合法形式。如在履行口头协议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也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