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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 能否用补休方式代替加班费吗?

日期: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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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春节加班 能否用补休方式代替加班费吗?

版次:4  2024年02月21日

编辑同志:春节前,公司接了一个大订单,交货时间紧,于是就动员我等15名员工在正月初一至初三3天加班。我等人认为能拿到3倍的加班费很不错,就同意了。春节后,公司安排我等15人补休3天,说不再支付加班费。一些员工拒绝补休,坚持索要加班费,公司则声称自己在支付加班费与安排补休之间拥有决定权。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谷巩 

谷巩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据此,对于正常工作日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来代替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