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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日被安排加班 加班工资不因补休而“灭失”

日期: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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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春节假日被安排加班 加班工资不因补休而“灭失”

版次:4  2024年02月08日

编辑同志:我被公司安排在2024年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上班,而公司在此之前以补休的方式让我休了三天假。请问:我还能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资吗?读者:王华华 

王华华读者:你可以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与之对应,鉴于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具有安排劳动者休假的法定义务。虽然如此,并不等于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对应日上班,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劳动者事前或者事后补休,还应否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就此,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中可以看出,对于第(二)种情形即“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是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但对于第(一)、(三)种情形,并没有将补休作为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义务的依据。究其原因,主要是劳动者被延长的工作时间,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补休所无法弥补的。结合本案,公司自然仍需向你支付三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