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10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员工加班已多劳多得 还可以另行索要加班费吗?

日期:02-07
字号:
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员工加班已多劳多得 还可以另行索要加班费吗?

版次:4  2024年02月07日

编辑同志:我所在的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但由于产品订单不均匀,生产任务时紧时松,在任务紧的时候,公司就安排部分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甚至要求职工利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一些加班员工认为公司应当发给相应的加班费,可公司表示:大家加班完成的产品件数增多,公司已按完成的产品件数支付了工资,不可能再另行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李桦 

李桦读者:该公司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计件工资与加班费是不同的概念。计件工资是指根据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计算和支付的工资。而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它包含着劳动所得和休假损失补偿的成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仅作了同样的规定,而且还特别指出,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显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同样应支付加班费。

本期信箱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