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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寄养期间闯祸 宠物店应当担责

日期: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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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宠物寄养期间闯祸 宠物店应当担责

版次:4  2024年02月06日

编辑同志:我外出旅游时,将饲养的一条牧羊犬寄养在一家宠物店,寄养期限为5天。我支付了750元寄养费,包括住宿、基本健康检查、每天安排户外活动等费用。3天后,宠物店工作人员带牧羊犬外出遛弯时,因牵引绳未套牢,导致牧羊犬突然将散步的王女士扑倒咬伤。请问,王女士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损失该由我负责赔偿还是由宠物店负责赔偿?读者:汤维 

汤维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定抗辩事由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免责。

本案中,宠物店接受你的寄养委托后,成为牧羊犬的管理人。而牧羊犬在由宠物店管理期间将王女士咬伤,无疑应当由宠物店负责赔偿王女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