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讯(张俊杰 黄莺)1月24日,笔者从无为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判决一起购买金镯子引发的不当得利案。
2023年6月,小雨(化名)在合肥市一家金店购买一副32.87克的黄金手镯,销售员小芳(化名)满心欢喜忙碌接待介绍,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谈定价款,小芳自称在开票付账时误将应支付数额为18700元输入成了16700元,成交后小雨提货离开。小芳发现有误,当天下午联系上她,告知自己失误使金店少收了钱,请求补付。小雨回应说价格无误,当时谈好的化零取整就是这价而拒绝支付。小芳无奈之下自行向金店垫付了2000元。之后多次电话联系小雨要求补付自己垫付的价款,双方终未能达成一致。2023年11月,小芳诉至法院。
无为市法院速裁团队经审理认为,小芳主张案涉金镯成交价为18700 元,而非 16700元,有其提供的交易现场监控视频、稿纸(小雨在交易现场的随手记录),以及质保单等证据佐证。从现场监控来看,双方曾就价格进行过多次协商,最终化零取整,商定价款为18700元属实。
小雨抗辩称双方经协商后,化零取整为16700元,与事实不符。故其在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财产性利益2000元,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法院最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速裁,判决小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小芳2000元。
宣判后,小雨未再有异议,并主动向法官表示将联系小芳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