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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聚餐过度劝酒 致人损害亦须担责

日期: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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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春节聚餐过度劝酒 致人损害亦须担责

版次:4  2024年02月01日

编辑同志:去年正月初五那天,朱某邀请冯某等6人到家中喝酒,席间大家频频端杯,酒过半巡,冯某因酒量有限不愿再喝,但在朱某等人的相劝下继续“战斗”,喝得酩酊大醉。冯某回家后不久,嘴里流沫,喊不应声。妻子秦某连忙拨打120,原来是因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秦某将朱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等6人对冯某的死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朱某等6人赔偿对方损失的30%。请问,同饮者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读者:朱正超 

朱正超读者: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一方面,朱某等人明知冯某酒量不大,不仅未尽到注意义务,而且还实施劝酒行为,是导致冯某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均要承担过错责任。另一方面,冯某作为成年人,清楚自己的酒量,自身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其对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死者自行承担70%的责任,是适当的。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因饮酒发生人身伤害或者意外的,同饮者在以下情况下均要担责:一是在明知他人喝酒快要过量、神志不清时,未尽劝阻义务的;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或者以故意灌酒、“不喝不够朋友”等方式强迫性劝酒的;三是请客者和同饮者对醉酒者未履行照看、救助、通知家属、安全护送、及时送医等义务的;四是醉酒人试图驾驶车辆,同饮者未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