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霍邱县众兴集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朱某赔偿赵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费用1000元,双方均同意调解方案并签订调解协议。至此,一起近两个月的交通事故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2023年11月15日16时58分,霍邱县众兴集镇村民朱某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与赵某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因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赵某花去修车费4200余元,朱某花去修车费2800余元,双方车辆均未办理保险,双方就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发生纠纷。事故发生后,因当事人双方当时未报警处理,自行协商未果,后来赵某报警,公安机关调取了监控录像,调查取证后进行调解处理,经过公安机关的几轮调解,赵某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朱某拒绝赔偿。
经过公安机关的引导,赵某来到了众兴集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接待了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建议赵某申请公安机关给予事故认定,因为,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下一步如果进入诉讼的话,必须要有事故认定书,才能锁定双方的责任大小,才能明确双方的承担比例。在司法所的建议下,当事人双方去公安局交管大队进行了事故认定,交管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4年1月2日,拿到事故责任书的赵某再次来到了众兴集司法所,希望司法所协助给予诉讼。在司法所询问了财产损失、维修车辆地点、维修车辆金额等情况下,建议能不能再次进行调解处理,赵某同意再次调解处理。
1月2日下午,众兴集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朱某,告知了司法所的工作用意,朱某立即来到司法所,通过司法所人员的询问,查看证据资料,朱某车辆有损失,产生维修费用属实。朱某认为赵某车辆跑得快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大部分责任是赵某的,很不情愿赔偿赵某的损失。
1月3日,司法所通知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表示不想见面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只有通过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双方的责任大小、财产损失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以及赔偿责任分析,向双方当事人讲明了各自的责任承担理由。经过司法所耐心细致的调解,抵去双方的花费,朱某赔偿赵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费用1000元,双方均同意调解方案并签订调解协议。
有时纠纷造成僵局就是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若处理不当,纠纷很大可能进入诉讼程序,增加司法成本,对于实质性化解纠纷没有积极的作用。霍邱县众兴集司法所主动介入调处后,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稳定当事人双方的情绪,通过解答有关法律政策,背靠背沟通,耐心细致不辞劳苦劝说双方当事人,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调处成功,充分彰显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