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18年5月,我与邓女士建立恋爱关系。经过1年的相爱后,两人搬到一起过起了“夫妻”生活。同居期间,我们置办了包括房屋、轿车等在内的家产。由于邓女士不能生育,加之存在其他矛盾,我们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均同意分手,但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意见不一。请问,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该如何分割呢?读者:王政
王政读者: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就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规定。
对其他情况的同居,男女分手时就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遵循由双方协议处理的原则。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起诉的,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遵守以下规则:一是对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即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二是对于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的合法收入;三是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四是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本期信箱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