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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日期: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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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离婚分割财产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版次:4  2024年01月25日

编辑同志:我朋友魏某于2019年1月曾借给元某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期限及利息。2021年2月魏某要求元某归还到期借款时,元某以无力还款为由拒不还款。经了解,元某已于2020年12月协议离婚,婚后购买的一套别墅归女方所有,另一套面积较小的房产及公司股份归元某所有。元某所有的房屋已于2019年被抵押,用以担保136万元借款,该房屋目前正在拍卖,公司也在停业状态,元某名下无其他财产。请问,这种情况下,魏某可以要求执行原夫妻双方的财产吗?读者:赵明庆 

赵明庆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般为自愿协商的原则,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元某对外负债之后协议离婚,其中财产分割明显倾向女方,导致其无偿债能力。不管二人离婚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该行为都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魏某有权向原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给付之诉。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盛红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