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表姐宋某与孙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琪。2013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琪随母亲宋某生活,父亲孙某给付抚养费。离婚后小琪随母亲一直在农村老家居住生活,而孙某去了大城市工作居住。今年初,孙某回老家,以大城市条件好为由提出女儿由其抚养,宋某和小琪都坚决不同意,孙某扬言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请问这种情况下,若孙某起诉,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读者:宋慧慧
宋慧慧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协议或者调解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又向法院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婚姻关系解除后,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但离婚后抚养关系的变更必须符合“最佳利益原则”,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否则不宜随意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这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小琪一直随母亲居住生活,自己也愿意继续和其共同生活,她们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情感和依赖关系。因此孙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