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老王离世前留下一份自己亲笔写的遗书,对遗产等后事作了安排,遗书中有他的署名并签注有年月日。请问,这份遗书能否作为自书遗嘱?读者:虞华
虞华读者:遗书,一般是指自然人生前书写,对其死亡后的相关事项予以说明、安排和嘱托的文字材料,例如对家人未来生活的安排,对个人丧葬事宜的处理、对所留遗产的分割等。而自书遗嘱则是对本人去世后所遗留财产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遗书与自书遗嘱有明显区别。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含有对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的遗书是可以被认定为自书遗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这里的无相反证据,是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死者对个人财产的处分不是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相反证据的情形,主要包括遗书不是死者亲笔书写或者没有本人签名;立遗书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书写遗书时受到了欺诈、胁迫;遗书系他人伪造或已被篡改;有关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与遗书其他部分内容之间存在冲突等情形。本案中,如果老王没有留下其他遗嘱,也没有相反证据能推翻这份遗书,那么,这份遗书可按有效自书遗嘱对待,相关继承事宜应按遗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