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冰场上游玩被他人撞伤,经常会引发法律纠纷。那么,冰雪运动受伤,伤者是否都属于“自甘风险”?北京二中院昨天发布的两起案例显示,撞伤他人的被告均认为原告属于“自甘风险”。但是,他们的辩解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
老李带着孙子到家附近的冰场游玩,站在冰场内不慎被正在滑冰的赵某撞倒。经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查,诊断为四根肋骨骨折。其间,经过两次手术,共住院8天。
出院后,老李将赵某等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06000元。赵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老李和冰场共同承担责任,毕竟老李明知冰雪运动有风险,还是参与进来,应属于“自甘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条款,冰场属于公共场所,游客购票游玩,老李并非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认定赵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将老李撞倒并导致受伤的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老李各项损失87000余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王先生带着儿子小虎一起到郊区的一家大型农场中的冰雪场地游玩。父子进入场地后,小虎被李某驾驶的雪地车撞倒受伤。经诊断,小虎腿部骨折,住院五天,前后共花医药费4万余元。
王先生以小虎名义将李某等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雪地车的过程中未能主动避让他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小虎受伤,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判决李某支付小虎各项损失89000余元。
法官说法:
游客应充分认识冰雪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科学评估自身经验和水平,在享受冰雪活动乐趣的同时,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冰雪游乐项目管理者,应加强管理、服务,完善安全设施、做好安全提示、配备工作人员,保障游客安全游玩。
此外,公民可针对个人需要购买保险产品以分担可能发生的风险。但在投保前,应注意阅读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赔付条件等内容予以重点关注。
(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