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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调解

日期: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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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3版:江淮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调解

版次:3  2024年01月11日

为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创新拓展公证服务,近日,泾县司法局、泾县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公证参与司法调解及司法辅助工作。

《意见》明确,法院将公证机构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将婚姻家庭、继承、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其它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委派公证机构进行诉前调解或诉中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立案或者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等,对具有给付内容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可由当事人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法院,对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已经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不需要再行举证。

截至目前,泾县公证处接受指派诉前调解案件30余件,已调解成功10件。(潘峰 汤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