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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日期: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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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田静文

版次:4  2023年12月29日

社区矫正工作事关社会综合治理,更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笔者结合检察机关近年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践,在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成功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就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执法队伍配备不足

1、人员配备不到位,执法主体不适格。以XX市X县为例,该县现有社区矫正工作者18人,平均每所2人,该县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70余人,全县社区矫正对象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已达15:1,部分司法所比例超过15: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且部分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由临时招聘的社会工作者承担并成为执法主要力量,存在着执法主体不适格问题。

2、执法队伍素质有待加强。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专业背景和执法能力与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少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教育帮扶经验,执法水平跟不上社区矫正形势发展的需要,执法随意性大,责任意识不强,风险防范意识不到位等。

(二)监管手段有限,监管存在漏洞

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电话核查、当面报到、实地走访等,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现在更多的通过手机定位、电子定位系统、手机APP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息化核查,但仍不可避免的存在监管漏洞,如定位手机不随身携带或设置呼叫转移,使用虚拟定位软件修改定位等,尤其是发生在八小时之外,工作人员更加难以及时发现,给社区矫正对象规避监管提供可乘之机。且违反社区矫正监督规定的处罚措施有限,主要是批评教育、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能够自主决定的只有批评教育、训诫、警告三种,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决定,收监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且必须要达到严重程度,因矫正机构执法手段有限、权威不足而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和矫正实施效果。

(三)监督方式单一,监督对象不全面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多是通过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检察、巡回检察等方式开展,监督方式也依赖于传统的线下监督,没有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平台的作用,难以实现社区矫正检察的全程、动态监督,监督作用发挥不足。社区矫正法将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就读学校、所在单位、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纳入社区矫正主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理应将相关主体纳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范围,但由于实践中对这些“边缘性主体”履行社区矫正职责的普法宣传和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这些主体参与社区矫正的主动性不强,没有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有关对策建议

(一)加快机构改革,提升队伍素质

在推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适格问题上,应切实发挥市、区(县)两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推进社区矫正执法“队建制”模式,并加强保障机制建设:一是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充实社区矫正力量,确保人员配备与职能拓展、业务增长相适应。二是坚持专群结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二)建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一定的执法权限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直接责任机构,负有刑罚执行的职责,但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却只有行政管理权,而无刑事执法权,这是极不正常的责权不匹配现象,这种现象损害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为此,建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一定的执法权限,除现有的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和建议收监权外,可参考监狱的责权,授予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人身自由进行短期限制的行政司法处罚权,如禁闭处理权、司法拘留权。一方面让服刑人员感受到失去自由的痛苦,珍惜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另一方面,对于因严重违规需要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服刑人员,在其有脱离监管和有脱逃可能时,及时予以人身控制,一可防止因失控而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二可保证及时投监执行。

(三)完善监督方式,推进监督对象全覆盖

在监督方式上,检察机关在坚持定期检察与日常检察相结合,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的前提下,要积极争取建立由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办、公、检、法、司组成的联合监督考察机制。建立健全公、检、法、司等部门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发现、协调、解决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完善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同步监督的工作机制,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延伸至矫正前,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时,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对被告人的危险性、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前掌握相关情况,确定其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在督促未成年人相关社区矫正主体履职上,检察机关应坚持监督对象全覆盖,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监护人的监管作用,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以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等形式,解决监护人的监护失责问题。二是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督促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同时督促监护人保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三是对有就业意愿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与就业指导和帮助。

(作者单位:和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