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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团体意外险 “双重赔付”被驳回

日期: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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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团体意外险 “双重赔付”被驳回

版次:2  2023年12月12日

本报讯(通讯员 范诗语 许克虎)员工发生事故,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能否减轻单位的赔偿责任,降低赔付风险?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主为雇员购买团体意外险后发生事故的雇员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刘某在某公司木工部从事打磨工作。2022年2月17日9时,刘某在从事打磨工作时,因转身的时候没有注意,踢到木块,遂被绊倒在地受伤。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县医院骨科科室治疗,随后转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当年2月28日出院。刘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伤残。后刘某与某公司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已为刘某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刘某。刘某受伤后,雇主公司和保险公司均为刘某垫付医疗费,且保险公司还支付了部分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被告公司认为医疗费支付完毕后多出部分应当抵付伤残赔偿部分。刘某的代理人认为被告公司所购买保险不是雇主责任险,不具有代偿性质,除医疗费和误工费外,伤残赔偿金应双重赔偿。

法庭审理中指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能否在赔偿款中进行抵扣。

经过庭审详细了解情况后,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公司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刘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无法购买社会保险,其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公司;其次,案中保险费用的出资人是被告公司,被告作为投保人及保费支付者,理应享有以保险金抵偿赔偿款的利益,应遵循“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同时,雇员在领取保险金后,其所遭受的损失已得到相应填补,此时免除用工主体相应责任并不损害雇员利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填补损害是宗旨,无论从哪种渠道获得赔偿救济,对于受害人而言,只要能够弥补损失即可;第三,被告公司为刘某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担风险责任,以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保险金代替其作为雇主应支付的赔偿款,是被告公司为自己和雇员提供安全保障,转嫁风险,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而获得的赔偿。因劳动关系案件中支持“双重赔偿”,规定规范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被告公司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是为转嫁风险,而不是为了提高原告福利。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采纳被告公司要求在刘某损失范围内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伤残保险金的抗辩意见。结合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和庭审意见,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6.6万余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某仍认为应当享受双重赔付,上诉至淮南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6.6万余元。至此案件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