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讯(董玉美)起重机等特种机动车的事故多发生于作业中,如特种机动车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道路上行驶,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近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保险纠纷,并对其中交强险能否适用作出二审判决。
2021年5月22日,博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某寺院内使用起重机吊装佛像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佛像倾倒,致站在佛像旁帮忙的陈某被砸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博某对该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直接责任。案涉汽车起重机在淮北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被保险人是博某。之后,博某与陈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现博某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但未规定特种车辆在作业时也可以适用。博某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予支持。
宣判后,博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立法本意看,交强险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让保险人承担、分摊社会保险,并以该强制性的责任保险保障机动车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分散投保人的责任风险。特种车辆在道路行驶的时间少于作业时间,若将特种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则该种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有违交强险立法目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案中案涉起重机属于特种机动车,在淮北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案涉车辆在作业时致人死亡的事故,应适用复函内容,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淮北中院二审判决,博某已对受害人亲属赔付,根据《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支付博某保险理赔款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