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刘桂侠
身份证号码:34212919******7623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长卫医罚〔2023〕2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违法所得4680元、罚款50000 元和加处罚款50000元,共104680元,到位于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与南一环交叉口(长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三楼)的长丰县卫生监督所财务科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长丰县支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位于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与南一环交叉口(长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三楼)的长丰县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
因与你无法联系,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将本催告书(文号:合长卫医催告〔2023〕1号)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长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