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龚学龙)日前,郎溪县十字镇十字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小学生伤害案。
小学生曹某在郎溪县十字镇十字中心小学就读,课间,曹某与几位小同学在相互追逐玩耍时发生碰撞,导致眼睛和脸部受伤。后曹某经治愈出院,其监护人拿着医院出具的1万元发票,要求校方给个说法。校方召集事发时一起玩耍的三位同学家长,进行协商。家长们认为此事发生在学校,理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校方则认为造成此事的主要原因是因另一小学生张某关门与吴某推门而造成,应由张某和吴某的各自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校方承担次要责任。三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最后三方约定到司法所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待了三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后,通过分析解剖,认为三位监护人和校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首先这件事情是在学校上下课期间发生的,学校负有管理上的责任,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家长承担次要责任。紧接着调解员对事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并提出了调解意见,校方承担5000元,其余两位学生家长吴某、张某各承担2000元,曹某的监护人主动承担1000元。调解方案得到几方认可,吴某和张某的家长很快将经济补偿支付给了曹某。至此,这场校园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