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青川 通讯员 赵军婷)11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贾良清介绍,目前全省共有社会监测机构190余家,从业人员7000余人。作为政府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的补充,社会监测机构已经广泛参与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由于环境监测市场起步晚,我省社会监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存在技术能力参差不齐、从业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一些机构监测行为不规范,有的在监测数据上出现弄虚造假问题,甚至触犯刑法。对此,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双随机”抽查制度,对规范从业行为、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双随机”的监管覆盖面相对较小,且为事后监管,难以有力有效扼制社会监测机构的不良行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1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先后对部分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调研,赴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学习取经,在此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办法》初稿。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同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召开座谈会,邀请全省大中小不同规模的40余家社会监测机构参加座谈,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3次组织78家次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试评分,验证《办法》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该《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总则、工作机制、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评价程序、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应用、附则等7个部分,明确了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办法》突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应优先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提供自行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