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讯(沈天洪)本是好意搭乘,却意外致人伤残,责任谁来承担?广德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约20.9万元。
2022年8月,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邱村往广德方向行驶,途中被站在路边的周某拦下,周某欲搭乘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前往广德。因电动车左边驾驶门损坏,孙某让周某从右侧车门上车,在周某上车过程中,车辆失控冲向路边水沟,致使孙周二人受伤及电动车受损。周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6.5万余元。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未采取紧急制动,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周某构成八级伤残。2023年8月,周某向广德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赔偿损失共计约39.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责任认定,孙某负全责,周某不负责任。孙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孙某的过错行为造成周某受伤并致残的后果,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孙某系无偿搭载周某,属于好意同乘,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减轻孙某的赔偿责任,结合已支持的责任认定以及好意同乘的客观事实,确定孙某对周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