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分公司员工,平时在分公司上班,工资也由分公司发放。三个月来,由于分公司没有偿付能力,一直没有向我发放工资。请问:我能否直接要求公司清偿?
读者:邱婷婷
邱婷婷读者:你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清偿欠薪。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则已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你有权直接要求作为法人的公司担责。
本期信箱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