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丁墨君)当消费者在菜市场摔倒受伤,作为市场管理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担,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民事纠纷案件。
孔某在菜市场买菜时被横倒在摊位间的扫帚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孔某右股骨颈骨折。孔某与市场管理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孔某遂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确认,孔某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365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80天。孔某诉请由被告郎溪县某市场管理经营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 孔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自身的人身安全应负有注意义务。孔某在通行时,明知扫帚横倒在路面,跨过去存在危险,且路面宽度足以使其绕过扫帚通行,其仍采取跨过扫帚的方式通行,未注意小心行走,自身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故孔某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扫帚横倒在地面,未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清理,也未安放警示牌,提示行人注意安全,未充分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法院判决被告郎溪县某市场管理经营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中认定的责任比例无异议,被告主动赔偿原告9.7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系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民事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