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讯(王晨晨)弟弟冒名顶替哥哥在煤矿工作30余年,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哥哥名义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该归谁所有?10月23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黄某诉被告黄某某、某煤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系亲兄弟关系。1991年某局招工,原告家人替被告黄某某报名并成功应聘。因黄某某当时已有工作,原告在家人的安排下以被告黄某某的名义到某煤矿工作。为了方便,原告将自己名字改为被告黄某某的名字。2015年原告调至某煤矿工作,原告与该煤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4月,该煤矿以原告冒名顶替、违反劳动合同法等为由,解除了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一纸诉状将亲兄弟黄某某与某煤矿告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冒名被告的姓名和公民身份信息与某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原告冒名顶替,被该煤矿决定自2023年4月17日起解除与被告黄某某劳动合同。从1992年3月至2023年4月被发现冒名顶替工作,未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均是原告实际参加劳动。某集团为原告冒名的被告办理了养老保险金。虽然原告冒用他人姓名参加工作,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其工作期间,为该集团付出了实际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此,该集团在原告冒名顶替从事工作期间,以被告黄某某名义个人办理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应当归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