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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套娃”式租房 违约转租不可为

日期: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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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2版:政法一线       上一篇    下一篇

警惕“套娃”式租房 违约转租不可为

版次:2  2023年10月27日

凤台讯(通讯员 李晓婉)租房套路多,一不留神就“踩坑”。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成功调解一起合同违约纠纷案件,“二房东”违反约定私自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引发了该纠纷。后经办案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妥善化解。

李某系涉案店铺房主,几年前将该店铺出租给了陈某,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间陈某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如若违反该项约定需支付违约金。陈某在房租即将到期时因无精力打理生意,将店铺私自转租给了其店员丁某,并收取了转租费20000元。被李某发现后,经协商二人达成和解,由陈某支付其20000元违约金,并同意由丁某继续承租该店铺,但再次约定丁某不得再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然而,丁某在其租赁期间,仍将店铺私自转租给了彭某,收取了彭某26000元的房屋转让费,并告知彭某可以将店铺再次转租。直到房主李某前往店铺进行日常查看时,彭某才得知该店铺是不得转租的,彭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退还其转让费26000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复杂性与特殊性,首先找到房主李某,了解案涉店铺整个出租与转租的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和谐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法官对彭某、丁某组织多次调解与疏导,并告知丁某,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而丁某私自转租,既违反了合约精神,又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同时,法官亦指出彭某在承租房屋时没有对房屋产权进行合理的审查,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在法官的劝说下,原告彭某考虑到房东李某同意他继续承租该店铺,便主动提出丁某可以少退转让费,二人于10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丁某退还原告彭某的房屋转租费6000元。

■法官提醒:

在生活中,不少群众因工作、生活、经营需要租住他人房屋,有些“二手房东”,甚至“三手房东”为了将租住的房屋快速脱手,而违反与原房东的约定,私自将房屋转租。因此在租赁他人房屋时,一定要查清核实房屋的权属归属问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诚实守信,避免给他人及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减少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