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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裁判获认可 企业致谢赠锦旗

日期: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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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3版:江淮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公正裁判获认可 企业致谢赠锦旗

版次:3  2023年10月25日

淮北讯(董玉美)10月16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收到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件当事人送来的锦旗,对法院公正裁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表达感谢。

托运人富林公司刘某与承运人林某、党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两人将货物从富林公司运输到江苏某厂。承运人将货物运送至厂区,当天突然下雨,该厂仓管员通知两人盖上雨布,但两人未响应,该厂拒绝收货。刘某安排两人原路拉回货物。但两人拉回货物后未归还富林公司,要求支付费用后归还,双方争执不下,后报警,在民警协调下富林公司支付来回运费及压车费等17040元。随后,富林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党某退还已支付的运费等,并支付违约金和货物淋雨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党某在厂区仓管员通知两人盖上雨布时,及时盖上雨布,便不会发生重车返回及压车费、停车费,因承运人过错导致富林公司多支付11367.2元应予退还。富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偏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加计50%,自2022年 7月13日起算。货物淋雨损失的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淮北中院二审认为,承运人运送货物到厂区后,厂区仓管员通知两人盖上雨布,两人未响应,下雨淋湿货物,致收货人拒绝收货,承运人未完成交付货物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对富林公司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货物被运回,此次运输费用包括往返运费、压车费、停车费系富林公司损失,均应由林某、党某负担。关于货物损失,富林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单方制作,林某、党某不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不予支持。

淮北中院二审判决林某、党某共同退还富林公司运费等费用17040元以及违约金(以1704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加计 50%计付至付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