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讯(聂新春)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养犬咬伤人的案件,庭审中,被告犬的主人辩称所饲养的狗用绳子拴着,原告也有责任。最终法院辨法析理,作出责任认定。
丁某将其饲养的狗用绳子拴于肥西县某工业园区大门处,但未办理养犬证。5月,原告汪某到大门附近捡拾物品时被狗咬伤,后到安徽省立医院注射狂犬疫苗,支出注射费用3421元。因与丁某就赔偿费用协商未果,汪某诉至法院,请求丁某赔偿注射疫苗费用。被告丁某在庭审中称,原告汪某系故意进入其养狗范围内,主张其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丁某饲养犬只未办理养犬证,将狗拴在园区大门处,未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或作必要的提醒,未举证证明原告汪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拴了狗绳不能成为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此,被告丁某主张原告承担一半责任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丁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汪某请求被告丁某赔偿注射疫苗费用3421元,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