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诉徐程瑞名誉权纠纷案件,该案依法经过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111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徐程瑞删除在抖音、火山、快手平台发布的“揭秘曳步舞圈怪现象之七”视频内容并在抖音、火山、快手平台发布向申请人张振的道歉声明并置顶保留三个月(内容需经过包河法院核准,如被申请人徐程瑞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根据张振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申请人徐程瑞负担)。徐程瑞支付张振各项损失合计31000元,逾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款清时止。一审判决后徐程瑞依法上诉,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01民终952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持合肥市包河区一审法院判决,至此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徐程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道歉申明义务,为此张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刊登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原告:张振
被告:徐程瑞
本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超出权利边界,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具有一定舞蹈从业经验在网络平台上从事舞蹈教学的视频博主,双方之间产生争议的起因在于被告认为原告发布的舞蹈教学视频内容不正确、舞蹈动作不规范,故于2021年2月3日首先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发布标题为“一个视频告诉你专业和业余的差别”的视频并直接引用原告的视频内容,未对原告画面进行任何遮挡、处理,且在视频中对原告张振的视频进行评论,如“我们看看名头也非常多啊,20年大学教学经验,国家高级健康管理师……基本上呢就是一个给钱就能过的东西”、“真传一句话,假传万卷书,在专业老师看起来一句话就解决的问题,被很多不懂的人搞得这么复杂,关键是他不懂他自己知道他在胡乱瞎说,而你不懂就真的信了”,从该段视频整体内容来看,被告将原告作为“业余”对象,用来对比自己的“专业”,原告教学内容属于“胡乱瞎说”,相关名头属于“给钱就能过的东西”,且原、被告均属于具有一定粉丝数量的舞蹈教学视频博主,特别是原告粉丝数量庞大,被告的该视频对原告的品德、才能等均予以贬低,对原告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特别是在原告发现被告该视频后,通过短信方式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删除该视频,被告则回复“加油,别放弃”,明知自己的视频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且经原告要求,仍不删除相关视频,原告于是在2021年2月5日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账号,对被告的相关抨击作出回应。之后被告在网络平台上通过自己的账号发布了系列视频“揭秘曳步舞圈怪现象之八-1”、“揭秋曳步舞圈怪现象之八-2”,虽然在这些视频中引用的原告视频内容的画面中对人物进行了遮挡处理,但声音未作处理,结合被告之前发布的视频,很容易联系并确定引用的视频系原告的视频;被告引用原告视频中的部分语句,加上被告自己的语言同时搭配一些网络视频、百度搜索词条,反讽原告这个“大师”无法“自圆其说”。被告认为原告教学内容中的部分言论不正确,依据的是百度搜索词条和相关网络视频、自身累积经验,显然已经超出了原、被告之间关于舞蹈教学讨论的正常范畴。
被告引用的均为原告的视频内容进行对比,被告针对的系为原台该个人,系列视频被大量播放、点赞、评论,且经原告异议后,仍未自行删除除,后期仍陆续制作并发布相关视频,后原告通过向平台申诉方式,除“揭秘曳步舞圈怪现象之七”外,其他视频均已刷除,但已经在原、被告所在的“曳步舞圈”内造成了风波,产生了一定影响。原、被告同为舞蹈视频教学人员,在舞蹈教学层面上就相关问题本可以文明交流、理性探讨、各抒己见,而被告采取的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方式,且视频内容对原告的品德、声望、才能等予以贬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予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现原告诉请要求原、被告之间的名誉权之争,起因系被告首先发布视频侵犯原告名誉,故被告应在其相关网络平合账号上发布视频向原告赔礼道歉;关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赔偿,原告为保存侵权视频支出的两次公证费用共计6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系原告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的上述侵权视频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本院酌定原告损失数额为10000元。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程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时三日内删除在抖音、火山、快手平台发布的“揭秘曳步舞圈怪现象之七”视频内容;
二、被告徐程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时三日内在抖音、火山、快手平台发布向原告张振的道款声明并置顶保留三个月(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徐程瑞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根据原告张振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徐程瑞负担;
三、被告徐程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时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振各项损失共计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徐程瑞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皖01民终952号判决: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徐程瑞作为在网络平台有一定粉丝量的视频博主,于2021年2月3日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标题为“一个视频告诉你专业和业余的差别”的视频,在视频开始后首先对张振的火山账号的相关信息,如“我们看看名头也非常多啊,20年大学教学经验,国家高级健康管理师……基本上呢就是一个给钱就能过的东西”等进行贬低性评价,并直接引用张振的视频内容,基于其对张振舞蹈教学内容不专业的主观认知,将张振的舞蹈教学称为“胡乱瞎说”。且徐程瑞后续发布的一系列视频中持续引用张振的相关视频,视频内容均包含对张振的品德、才能等贬低性评价。徐程瑞作为专业的视频博主,其经过前期的策划、筹备后发布了与张振相关的一系列视频,视频内容存在明显的贬低、嘲讽意味,徐程瑞上诉主张其不存在侵害张振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张振损失的认定,徐程瑞作为具有一定粉丝量的视频博主,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与张振相关的一系列视频被大量播放、点赞、评论,显然对张振的名誉、声望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审酌定张振因徐程瑞侵权产生的损失为10000元并无不当。张振为保存侵权视频支出的两次公证费用共计6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系张振调查、取证以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一审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徐程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徐程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徐程瑞拒不按照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拒不支付赔偿款,拒不道歉,漠视法律,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张振依法维权,现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在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进行公告徐程瑞(银牙曳步舞)对张振侵权案件判决的主要内容,以及徐程瑞因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正视听。
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