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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时间应以有效力的 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为准

日期: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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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误工时间应以有效力的 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为准

版次:4  2023年10月20日

编辑同志: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对于被害人的伤残,先后有两份鉴定,法院确认第二份鉴定意见有效。请问计算误工时间,应以什么时间点为准?

读者:徐浩 

徐浩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本案中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前一天。

本期信箱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