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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被拆迁 所获安置房并非一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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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婚前房屋被拆迁 所获安置房并非一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版次:4  2023年10月18日

编辑同志:我和梁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他婚前的自建房里,婚后不久我就把户口迁了过来。3年后,梁某的自建房屋被政府拆迁,获得2套安置房,登记在他个人名下。最近,我和梁某的感情越来越差,我决定离婚,并要求把安置房拿出来一起分割。而梁某认为安置房和补偿款是由其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故坚决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请问,我的要求能够成立吗?读者:邰琪 

邰琪读者:你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安置房,要看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因此,如果该2套安置房的来源仅仅是基于梁某的婚前自建房屋面积,那么其仍属于梁某的婚前财产,由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所以,该安置房不能作为你们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不过,现实中,各地的拆迁政策一般是:拆迁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户家庭成员数结合原有房屋面积综合折算。按照此拆迁安置政策,你也是被拆迁安置人员,应当享受拆迁安置利益,对2套安置房享有共有权,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至于可以获得多少份额,则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系梁某婚前房产这一因素以及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贡献大小及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