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1年9月,李某向张某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2年,我作为保证人在李某出具的借条上写了“保证人”三个字并签名,但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和保证范围。现借款期限已满,由于李某拒绝还款,张某就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替李某还债。请问,张某有权直接要求我来还款吗?读者:韩蒙
韩蒙读者: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两者的重要区别为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还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如果不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情形,那么你只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该借款纠纷未经法院审判和强制执行之前,张某无权要求你替李某还钱。